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李金鑾、費作全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7-5-24)
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李金鑾、費作全犯盜竊罪一案
(2007)蓮刑初字第17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德洪,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華平,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紹偉,別名代紹偉,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繆云祥,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金鑾,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縉云縣,漢族,文盲,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費作全,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裕R蛏嫦颖I竊犯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7)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李金鑾、費作全犯盜竊罪,于200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藍夏明、代理檢察員鄒向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費作全、被告人李金鑾及其辯護人虞高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上橋村,將電信127號桿至上橋村38號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7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1190元。
2、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上橋村,將上橋村38號至上橋村12號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18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3060元。
3、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岑山村,將電信163號桿至164號桿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6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1020元。
4、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岑山村,將電信164號桿至公安執(zhí)勤崗亭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4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680元。
5、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費作全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岑山村,將公安執(zhí)勤崗亭至龍石磚瓦廠內電信166號桿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150米竊走;后又將龍石磚瓦廠內電信166號桿至77號桿之間100×2×0.4的電信備用電纜線50米竊走,共計價值人民幣3400元。
6、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費作全到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岑山村龍石磚瓦廠內,將電信77號桿至174號桿之間的1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10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1700元。
7、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李金鑾、費作全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南山大橋北端,將引橋至涵洞鋼管內的4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10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5000元。
8、2006年11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南山大橋北端,將紫竹寺門口的400×2×0.4電信備用電纜線6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3000元。
9、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資福村公路邊,將資福村口交接箱電信169號桿至166號桿之間的100×2×0.5電信備用電纜線12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2640元。
10、2006年12月份,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李金鑾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資福村公路邊,將電信166號桿至155號桿之間的100×2×0.5電信備用電纜線400米竊走,價值人民幣8800元。
被告人繆云祥歸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費作全、被告人李金鑾及其辯護人虞高星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下列證據證實:1、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戴紹偉、李金鑾、費作全的供述,證明其結伙盜竊備用電纜線的經過情況;2、證人蘭興華的證言,證明備用電信電纜線被盜的事實;3、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備用電信電纜線的價值;4、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行竊的地點及具體位置;5、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萬象派出所出具的“偵破戴德洪等人盜竊案的情況報告”,證明被告人繆云祥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戴紹偉、繆云祥、李金鑾、費作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其中被告人戴德洪、任華平、繆云祥盜竊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戴紹偉、李金鑾、費作全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繆云祥歸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減輕處罰。各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李金鑾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體犯罪情節(jié),對被告人李金鑾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李金鑾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德洪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任華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戴紹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
四、被告人繆云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五、被告人李金鑾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六、被告人費作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
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涂杏平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張靈飛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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