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无码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网站,国产95在线 | 欧美,一二三四区无产乱码1000集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原告張魯興與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7-4-24)



    原告張魯興與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2006)蓮民初字第1027號



      原告:張魯興,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漢族,軍人,中國人民解放軍96164部隊86分隊戰(zhàn)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滕萬龍,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中國人民解放軍96164部隊政治部干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能棣,浙江迎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北侖區(qū)小港鎮(zhèn)孔墅村。

      法定代表人:孫國能,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孔華姿,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鄭發(fā)國,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魯興為與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杜建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林旭紅、詹強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06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魯興及其委托代理人滕萬龍、吳能棣,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華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魯興訴稱:2003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張魯興正常下班返回營區(qū)過馬路時,途經53省道33KM+140M處,被被告所屬車牌號為浙B06750的大型集裝貨車撞倒在地。麗水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蓮都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緊急送至浙江省麗水市中心醫(yī)院救治,并先后實施了4次大的手術,原告共花去醫(yī)療費299972.34元,被告已支付醫(yī)療費共計198700元,但拒絕支付剩余的醫(yī)療費用。住院期間,根據院方的要求,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10月31日,需2人陪護;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需1人陪護。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醫(yī)療費48266.44元、誤工費52386.60元、護理費2987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370元、傷殘賠償金912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營養(yǎng)費17469元、鑒定費500元、住宿費603元、交通費4879.50元,共計人民幣274592.76元。

      原告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待證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所承擔的責任和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事實;2、門診及住院病歷、X線透視報告單、住院收費收據、醫(yī)療診斷證明書,待證原告的病情、造成的醫(yī)療費用及需休息護理的時間;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4、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待證原告已構成傷殘的事實;5、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票據及收款收據,待證原告實際支出交通、住宿及其他費用的事實。

      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以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害和損失為前提。原告的訴訟請求中,有部分項目并非其實際受到的損失,也沒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具體賠償項目表現在:1、醫(yī)療費損失的賠償,沒有合法依據,不應支持。原告的醫(yī)療費應以實際支出計算,原告身份為軍人,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應享受全公費醫(yī)療待遇,原告無需支出任何醫(yī)療費用;2、誤工費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原告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供給制待遇,按軍銜和服役年限發(fā)給津貼,轉為士官后也不會因為受傷住院而扣發(fā)或少發(fā)工資或津貼,故原告并未遭受誤工損失;3、護理費的請求無合法依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支出的護理費用,也沒有提供實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本案中實際的護理人員也是軍人,原告無需支出任何護理費用,應予駁回;4、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要求過高,根據司法鑒定,原告受傷后的醫(yī)療期限為414天,其余住在醫(yī)院的時間不能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5、營養(yǎng)費的請求沒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不應得到支持;6、原告訴請的住宿費、交通費中部分金額與本案無關;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中不合理的部分。

      被告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待證原告在服役期間可享受的相關待遇。因被告的申請本院委托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書。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4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應結合溫州律證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書進行認定;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不具關聯性。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并非證據,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書作出的結論,對其中的實際住院期限有異議,因原告自受傷后一直住在醫(yī)院。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5中的交通費票據、住宿費票據,其合理部分予確認,餐飲費票據及收款收據,并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實際發(fā)生,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用。被告提供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系國防法規(guī),不屬證據范疇。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書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與原告的陳述一致。另查明:原告張魯興系中國人民解放軍96164部隊86分隊現役軍人。浙B06750的大型集裝貨車的車主系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駕駛員林德飛為被告所雇傭,且系履行職務行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住院治療958天,共需休息為2年,需護理為1年,其中10個月需2人陪護,2個月需1人陪護。原告因該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計有:1、醫(yī)療費,經鑒定,原告已花去醫(yī)療費299966.54元,其中伙食費等26387.70元與本次外傷無關,另26612.40元住院費無法認定,故原告合理的醫(yī)療費為246966.44元;2、護理費,原告共需護理1年,其中10個月需2人陪護,2個月需1人陪護,共需護理660人次,護理費為27297.6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司法鑒定,原告住院治療期限共為41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210元;4、殘疾賠償金,原告已構成9級殘疾1處,10級殘疾2處,結合其身份,殘疾賠償金為78211.20元;5、鑒定費損失500元;6、交通、住宿費,結合原告的就醫(yī)地點、時間及鑒定所需,其親屬來麗水護理的實際情況,本院認定交通費4500元、住宿費603元為合理;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已構成殘疾,其傷情已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5000元為適當;上述損失共計人民幣379288.24元。被告已支付醫(yī)療費198700元。

      本院認為:林德飛駕駛被告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所有的貨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勘查認定,林德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理部分的損失應由林德飛賠償,由于林德飛系被告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的雇傭駕駛員,發(fā)生事故時林德飛在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身份現為現役士官,享受固定的工資及其他待遇,原告在交通事故住院期間的工資及其他待遇沒有證據證明其少發(fā)或停發(fā),故對其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解關于賠償原告誤工費、營養(yǎng)費及部分不合理的費用不應得到支持的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魯興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379288.2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98700元,尚須支付180588.24元;

      二、駁回原告張魯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20元,其他訴訟費用2500元(含鑒定費2000元),合計人民幣8520元,由原告負擔2000元,由被告寧波中外運久凌儲運有限公司負擔65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建偉

                           審 判 員     林旭紅

                           審 判 員     詹 強

                            二 0 0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 書記 員     紀偉琴

    賠償清單


    1、醫(yī)療費246966.44元,其中伙食費等26387.70元與本次外傷無關,另26612.40元住院費無法認定;

    2、護理費27297.60元,(660天×41.36元/天);

    3、住院伙食補助費6210元,(414天×15元/天);

    4、殘疾賠償金78211.20元,(16294元/年×20年×24%);

    5、鑒定費500元;

    6、交通費4500元,住宿費603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上述損失共計人民幣379288.24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