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建偉與被告高成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6-21)
原告魏建偉與被告高成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878號
原告魏建偉,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略)。
被告高成淼,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裕,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魏建偉與被告高成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魏建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成淼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魏建偉訴稱,原、被告和徐輝是朋友關(guān)系,被告和徐輝二人合伙經(jīng)營汽車出租買賣中介業(yè)務。2003年8月19日因資金周轉(zhuǎn),徐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1個月歸還,利息按2%月息計算,徐輝用其所有的浙K·K1096號桑塔納轎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由被告高成淼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被告在借條上寫明“如徐輝到期不能歸還借款叁萬元整及利息由我歸還。2003年8月19日”。之后原告將徐輝抵押的汽車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出具給原告載明“徐輝向魏建偉借款抵押桑塔納車浙K·K1096由我保管/高成淼/2003.8.19”的字條。借款到期后,徐輝和被告均未歸還原告借款本息,現(xiàn)被告和交由他保管的汽車均不知去向,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上述借款本息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高成淼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所述的事實相一致。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一份、抵押車子由被告保管的字條一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為徐輝向原告借取的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提供保證,事實清楚。原、被告對保證的方式約定不明確,被告應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徐輝作為債務人在雙方約定的借款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原告可以要求保證人即被告對徐輝的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成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魏建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03年8月19日起按2%的月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410元,其他訴訟費用500元,合計人民幣1910元,由原告負擔300元,被告負擔16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文波
特邀陪審員 賀愛玉
特邀陪審員 陳志恩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書 記 員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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