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犯盜竊罪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5-20)
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犯盜竊罪一案
(2004)蓮刑初字第114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立山,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裕。曾因犯盜竊罪,于1989年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后又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F(xiàn)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友華,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文盲,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月林,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0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字(2004)第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犯盜竊罪,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竄至麗水市麗青路117號的華鑫金屬物資有限公司,竊得8mm線形鋼材456公斤。經(jīng)鑒定,上述贓物價值人民幣1824元。案發(fā)后,贓物已追歸被害人。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立山系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的供述,被害人杜建華的陳述及領條,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價格鑒證結論書及本院(2002)蓮刑初字第18號、第330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立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立山、周友華、周月林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贓物已歸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立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29日起至2004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周友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29日起至2004年7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周月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述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吳威麗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書 記 員 周慧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