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建斌與被告黃用高、徐達廣、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04-6-23)
原告趙建斌與被告黃用高、徐達廣、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2004)蓮民初字第1041號
原告趙建斌,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施展鵬,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用高,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光耀、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達廣,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駕駛員,。裕。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彭敏強,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漢族,干部,住(略)。
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括蒼路208號。
法定代表人江有祥,經(jīng)理。
原告趙建斌與被告黃用高、徐達廣、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山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趙建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展鵬,被告黃用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耀、涂勇妙,被告徐達廣的委托代理人彭敏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建斌訴稱,2003年7月20日,原告乘坐由第二被告駕駛的屬第三被告所有的浙KT0993號出租車從青田返回麗水,當車行至330線89KM+300M處時,因第二被告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與第一被告駕駛的浙KB2135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刮擦,致使浙KT0993號出租車又與公路橋南側橋頭發(fā)生碰撞,并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造成各項經(jīng)濟損失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尚有15324.48元要求三被告給予賠償。
被告黃用高辯稱,對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應由被告徐達廣負主要責任,原告要求賠償?shù)捻椖坑绕涫墙煌ㄙM用和住宿費用不合理,被告黃用高并提供了證人趙東華的證言。
被告徐達廣對案件事實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要求賠償?shù)捻椖恐胁缓侠聿糠謶斂鄢?br>
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03年7月20日,原告乘坐由被告徐達廣駕駛的屬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T0993號出租車從青田返回麗水,途經(jīng)330線89KM+300M處與從公路北側駛往公路南側由被告黃用高駕駛的浙KB2135號輕型普通貨車發(fā)生刮擦,致使浙KT0993號轎車與公路橋南側橋頭護欄發(fā)生碰撞,并致原告趙建斌受傷。該事故經(jīng)青田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黃用高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徐達廣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經(jīng)麗水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重新認定后維持。原告受傷后,花去醫(yī)療費用16748.14元,經(jīng)法醫(yī)審核基本合理數(shù)額為15991.14元,住院期間陪護41天、傷后總共誤工天數(shù)為150天。治療期間,原告從交警支隊領取預支醫(yī)療費款100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醫(yī)療診斷證明書、住宿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醫(yī)療費審查表、證人趙東華的證言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趙建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相應損失的賠償理由合法,其賠償項目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用高系浙KB2135號車的車主及實際使用人,被告徐達廣系浙KT0993號車的承租人,兩被告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由被告黃用高承擔事故責任的70%,被告徐達廣承擔事故責任的30%為宜。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系浙KT0993號出租車的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被告黃用高關于責任認定的異議,證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兩被告關于部分賠償項目的異議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㈠、㈡、㈢、㈣、㈩項、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建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5991.14元、誤工費2985.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5元、護理費893.80元、交通費770元,共計人民幣21255.78元,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其余的11255.78元由被告黃用高承擔7879.05元,由被告徐達廣承擔3376.7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二、被告麗水市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對被告徐達廣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63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元,合計人民幣930元,由被告黃用高負擔650元,由被告徐達廣負擔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山丹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書 記 員 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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