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正路訴李保軍借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0-10-14)
楊正路訴李保軍借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金民二初字第4080號
原告楊正路,男,漢族,47歲。
委托代理人莫琳輝,河南形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保軍,男,漢族,36歲。
原告楊正路訴被告李保軍借款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琳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保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4月6日和2005年11月6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17萬元和15萬元,共計32萬元。此后被告陸續(xù)還款14萬元,下欠18萬元至今未還。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8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起訴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2005年4月16日及2005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二份。
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05年4月6日,被告李保軍向原告楊正路出具借條一份,注明借楊正路現(xiàn)金17萬元元。2005年11月6日,被告李保軍又向原告楊正路出具借條一份,注明借楊正路現(xiàn)金15萬元。后被告陸續(xù)還款14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有借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僅歸還部分款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剩余本金及利息,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保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從2010年6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書規(guī)定的還款之日),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立棟
人民陪審員 李仁義
人民陪審員 張民安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文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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