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建、張廣得、夏立與萬世友、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0-10-28)
張中建、張廣得、夏立與萬世友、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商民初字第213號
原告張中建,男,1969年5月23日生,漢族,住商水縣張明鄉(xiāng)溝西村五組。
原告張廣得(德),男,1940年1月28日生,漢族,住商水縣魏集鎮(zhèn)顧李村九組。
原告夏力(立),女,1935年7月10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男,1971年10月16日生,住商水縣城關鎮(zhèn)東大街。
被告萬世友,男,1975年10月15日生,住商水縣城關鎮(zhèn)健康路西段105號。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負責人劉炳生,男,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于亞平,女,公司職工。
原告張中建、張廣得、夏立為與被告萬世友、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中建、張廣得、夏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平,被告萬世友、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亞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三原告訴稱,2010年7月8日7時40分,原告張中建駕駛電動三輪車(原告張廣得、夏立在車上)由西向東行至商水縣健康路與建材街交叉口處時,與被告萬世友所駕駛的豫P-AF066轎車相撞至三原告受傷,三輪車損壞。經(jīng)商水縣交警隊處理。作出商公交認字(2010)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世友負全部責任,三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訴請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繼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0萬元。
被告萬世友答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應有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答辯稱,愿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合理部分予以賠償。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1、三原告的身份證各一份,證明原告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商公交認字(2010)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三原告無責任;3、商水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jù)三份,費用明細單四份(頁)住院病歷三份、門診收費票五份,證明原告張廣得住院23天,花費3921.54元,夏立住院23天,花費6874.03元,張中建住院23天、花費4363.91元,原告夏立支付鑒定費600元;4、英克萊售后服務部證明一份,證明修車費用。
被告萬世友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世友簽訂的保單二份。
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依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0年7月8日7時10份,在商水縣健康路與建材街交叉口處,被告萬世友駕駛自己所有的豫P-AF066轎車在由北向南行駛中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張中建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該事故致張中建及乘車人原告張廣得及夏立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jīng)商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世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三原告無責任。三原告受傷均住進商水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原告張中建住院23天,花醫(yī)療費4363.91元,張廣得住院23天,花醫(yī)療費3921.54元,夏立住院23天花醫(yī)療費6874.03元,三原告住院期間被告萬世友支付醫(yī)療費12000元。同時查明,豫P-AF066轎車于2010年2月9日在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額醫(yī)療費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同日又在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元。又查明三原告均系農(nóng)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商水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商公認字(2010)第00025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被告萬世友應對三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天安保險河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承保范圍內(nèi)對三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本案賠償范圍及數(shù)額,張中建醫(yī)療費4363.91元、誤工費299元(4806.95元÷365天×23天)、護理費299(4806.95元÷365天×23天)、營養(yǎng)費460元(20元/日×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0(20元/日×23天)計5881.91元,原告夏立的醫(yī)療費6874.03元、護理費299(4806.95÷365天×23天)、營養(yǎng)費460元(20元/日×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0(20元/日×23天)計8093.03元。原告張廣得的醫(yī)療費3921.54元、護理費護理費299(4806.95÷365天×23天)、營養(yǎng)費460元(20元/日×2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0(20元/日×23天)計5140.54元。原告夏立的傷情經(jīng)本院委托周口陽城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未構(gòu)成殘疾,故鑒定費600元由原告夏立負擔。因原告提供的三輪車損失證據(jù)形式不合法,對其請求三輪車損失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其他請求因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萬世友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問題,審理中萬世友表示與原告協(xié)商解決,本案本院不予審理。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分別賠償三原告醫(yī)療費每人3333元。在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范圍賠償原告張中建損失2548.91元、賠償原告張廣得損失1807.54元,賠償原告夏立損失3760.03元,上述款項與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鑒定費600元計1600元,被告萬世友負擔250元,夏立負擔850元,張中建、張廣得負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勉
審 判 員 王 松
人民陪審員 張瑩瑩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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