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麗蓮商初字第8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1-4-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麗蓮商初字第83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解放街399號。
訴訟代表人:樓××,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施××,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男,19××年1月2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鎮(zhèn)××,現(xiàn)被關押浙江十里坪強制隔離戒毒所。
被告:劉××,女,19××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鎮(zhèn)××。
被告:葉×,男,19××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鎮(zhèn)××。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為與被告葉××、劉××、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2011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訴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08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2008麗中大汽消355號購車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貸款人民幣159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月利率6.3‰,該貸款以等這額本息還款的方式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第一、二被告以浙KC5566號轎車為本次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等費用的抵押擔保,并辦法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第三被告在該合同“保證人”一欄中簽字、蓋章,對上述款項及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足額發(fā)放了貸款,但被告葉××卻未能按期還款,截止2010年7月16日,被告已累計8期未及時還款,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86313.19元,利息1089.88元。為此,請求:一、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歸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86313.19元,利息1089.88元(利息暫計算至2010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第一、二被告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第三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葉××辯稱:本案貸款是事實,但現(xiàn)無能力歸還,只有將車輛賣了才能歸還貸款,現(xiàn)在浙KC5566號車輛在別人處。
被告劉××辯稱: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約定,本案所涉車輛歸被告葉××所有,共同債務由葉××負責償還,與其無關,也無能力償還。
被告葉×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葉××與被告劉××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09年7月離婚。2008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2008年麗中大汽消355號購車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貸款人民幣159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月利率6.3‰,該貸款以等這額本息還款的方式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第一、二被告以浙KC5566號轎車為本次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等費用的抵押擔保,并辦法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第三被告及麗水市廣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在該合同“保證人”一欄中簽字、蓋章,對上述款項及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足額發(fā)放了貸款,但被告葉××卻未能按期還款,截止2010年7月16日,被告已累計8期未及時還款,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86313.19元,利息1089.88元。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基本信息確認表、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葉××、劉××、葉×身份證、被告葉××與被告劉××的結(jié)婚證、借款申請表、購車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被告葉××機動車行駛證、欠款證明及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葉××簽訂的購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抵押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借款的義務,被告葉××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葉××已累計8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雙方約定原告有權提前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本案涉訴借款系在被告葉××與被告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形成,該借款應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劉××答辯稱按照離婚協(xié)議書的約定,本案所涉?zhèn)鶆諔杀桓嫒~××個人承擔,與其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葉××、劉××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劉××以浙KC5566號轎車為借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jīng)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葉×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劉××、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86313.19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0年7月16日前的利息為人民幣1089.88元,自2010年7月1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葉××、劉××以浙KC5566號汽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有權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葉×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以前述抵押物實現(xiàn)債權以外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0元,減半收取1035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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