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陵刑初字第32號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1-3-17)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陵刑初字第32號
公訴機關(guān)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美工,別名董美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黎族,F(xiàn)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0年11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陵水黎族自治縣看守所。
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陵檢公刑訴(201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美工犯搶劫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陵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美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9月9日晚10時許,被告人董美工伙同蘇榮國(已判決)、林海(已判決)竄到陵水機場三才路口,便預(yù)謀搶劫摩托車。當三人行走到在三才鎮(zhèn)大港村路段時,蘇榮國手持一支樹枝向駕駛著摩托車的被害人鄭有某、鄭亞某打去,致使被害人鄭有某、鄭亞某摔倒在地,接著逃跑。被告人董美工及同伙蘇榮國、林海將摩托車劫走。當三人逃離現(xiàn)場到陵水機場圍墻外時,被聞訊趕到的群眾當場抓獲林海,被告人董美工及蘇榮國逃脫。經(jīng)鑒定,該被搶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美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被告人董美工的供述與辯解;2、同案人林海、蘇榮國的供述;3、受害人鄭亞亮、鄭有瓊的陳述;4、證人曾繁川、吳立、吳才忠、陳亞正的證言;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6、辨認筆錄及相片;7、抓獲經(jīng)過;8、提取筆錄;9、被告人董美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0、本院(2004)陵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11、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美工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董美工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采納。在本案中,蘇榮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美工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董美工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美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起日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陳 應(yīng) 文
審 判 員 符 國 良
審 判 員 陳 延 良
二0一 一 年 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翁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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