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20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3-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麗蓮民初字第208號
原告:何XX,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公民身份號碼:XX。
被告:王XX,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匯洋新村XX,公民身份號碼:XX。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XX與被告王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何XX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負擔。
審 判 員 雷文兵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紀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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