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36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5-3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麗蓮民初字第365號
原告:朱x,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路xx幢xx室,現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小區(qū)xx幢xx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吳xx,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小區(qū)xx幢xx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x與被告吳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朱x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負擔。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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