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82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6-2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823號
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住所地:麗水市 XX ,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樓 XX ,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祁 XX 、黃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慶元縣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吳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慶元縣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為與被告吳 XX 、吳 XX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 XX 、吳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訴稱: 2010 年 7 月 5 日 ,第一被告因購買奧迪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86000 元,原、被告簽訂了《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被告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24 個月,每期還款日為每月 15 日,如發(fā)生糾紛,本案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第二被告作為共同參與還款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第一被告以其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物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wù),但截止到 2012 年 4 月 23 日 ,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第一被告的汽車消費貸款已有 7 期未按時歸還。為此,請求:一、依法解除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簽訂的編號為 2010 麗中大汽消字 XX 號《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二、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歸還原告貸款本金 76527.78 元,利息 1629.46 元(利息暫計算至 2012 年 4 月 23 日 ,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 4600 元;三、判令第一被告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吳 XX 、吳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0 年 7 月 5 日 ,第一被告因購買奧迪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186000 元,原、被告簽訂了《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被告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24 個月,每期還款日為每月 15 日,第二被告作為共同參與還款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第一被告以其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物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wù),但截止到 2012 年 4 月 23 日 ,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第一被告的汽車消費貸款已有 7 期未按時歸還。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兩被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jié)婚證、個人消費類汽車借款申請表、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機動車抵押登記信息、欠款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吳 XX 簽訂的《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的義務(wù),被告吳 XX 應(yīng)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現(xiàn)被告吳 XX 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已構(gòu)成違約,依據(jù)雙方約定原告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吳 XX 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吳 XX 作為共同還款人,應(yīng)對該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吳 XX 以其所有的浙 KXX 號奧迪轎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抵押物經(jīng)合法登記,故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因該費用非本案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必需,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吳 XX 、吳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與被告吳 XX 簽訂的《個人一手自用汽車貸款合同》(合同編號為: 2010 麗中大汽消字 XX 號);
二、被告吳 XX 、吳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76527.78 元并支付利息(截止 2012 年 4 月 23 日前 的利息為人民幣 1629.46 元,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起 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吳 XX 以浙 KXX 號汽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有權(quán)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 XX 有限公司麗水市大洋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4150 元,減半收取 207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杏平
二 0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