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行初字第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6-2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2)麗蓮行初字第9號
原告葉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村XX號。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括蒼路599號。
法定代表人張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葉X,男,麗水市XX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林XX,男,麗水市XX局法制處副處長。
第三人羅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羅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路XX幢XX室。
原告葉XX訴被告麗水市XX局、第三人羅XX其他行政糾紛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葉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瞿 宗 囡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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