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行初字第1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5-2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2)麗蓮行初字第10號
原告葉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quán))戴XX,麗水市政通法律服務(wù)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XX局。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葉XX,局長。
第三人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縣三村鄉(xiāng)XX。
第三人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原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縣三村鄉(xiāng)XX,現(xiàn)住麗水市蓮都區(qū)雙黃鄉(xiāng)XX村XX號。
原告葉XX訴被告麗水市XX局、第三人周XX、金XX關(guān)于其他行政爭議糾紛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葉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閻 麗 群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武 文 麗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一致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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