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33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6-1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333號
原告:鄭 XX ,女,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萬象街道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白云街道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陳 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紫金街道 XX ,現(xiàn)住麗水市紫金街道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吳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紫金街道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鄭 XX 為與被告陳 X 、吳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3 月 2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lián)螌徟虚L,代理審判員李巍、人民陪審員宋旭霞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鄭 XX 的委托代理人陳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 X 、吳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 XX 訴稱: 2011 年 10 月 17 日 ,被告陳 X 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同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起 至 2012 年 1 月 16 日 ,借款月利率為 2.5% ,雙方在借款合同中還約定,如不能按約支付本息,按借款本金 5 ‰每天支付違約金。被告陳 X 在該借款合同上簽訂表示確認,被告吳 XX 作為保證人在該份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愿意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期限為借款期滿二年,原告履行交付義務后,被告陳 X 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了 2 個月的利息,對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償還。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陳 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16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吳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承擔。
被告陳 X 、吳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 年 10 月 17 日 ,被告陳 X 向原告鄭 XX 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同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陳 X 出具收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 至 2012 年 1 月 16 日 止,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被告吳 XX 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了 2 個月利息,對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身份證明、借款合同、收條、中國 XX 銀行轉(zhuǎn)帳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 X 與原告鄭 XX 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鄭 XX 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陳 X 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陳 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 XX 為被告陳 X 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陳 X 、吳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鄭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2 月 16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吳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24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代理審判員 李 巍
人民陪審員 宋旭霞
二 0 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