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0017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3-1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初字第 178 號
原告:余 xx ,女, 1988 年 8 月 4 日 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 xx 、陳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吳 xx ,主任。
原告余 xx 為與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 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余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葉 xx 、陳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 xx 起訴稱:原告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 與蓮都區(qū) xx 社區(qū)非農戶籍呂 xx 結婚,但婚后并未將戶口遷出,戶口依舊在蓮都區(qū) xx 村九組。 xx 村各小組部分土地多次被征用后, xx 村將部分集體資產(chǎn)進行了分配, xx 村村民每人分配款為 1000 元。原告父母已在 2011 年年底每人領取了 1000 元分配款,但被告私自取消了原告的分配權,拒絕支付原告 1000 元。同時,被告也取消了由村里為其繳納農保費用的資格,由原告自行繳納農保費用。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均不予理睬。后原告向 xx 街道辦事處申請確認原告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經(jīng) xx 街道辦事處研究決定,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 作出了( 2011 )蓮巖字第 15 號蓮都區(qū) xx 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書,明確了原告具有蓮都區(qū) xx 村九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應享受與本組其他成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無故停發(fā)本應屬于原告享受的村民待遇,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集體資產(chǎn)分配款人民幣 1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為原告支付每年農保費用 100 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未作答辯。
原告余 xx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jù)有:一、原告身份證,待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二、被告身份證明,待證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三、( 2011 )蓮巖字第 15 號處理決定書,待證原告具有 xx 村村民資格,原告應享受村民待遇的事實;四、戶籍信息、結婚證,待證原告戶口一直落于 xx 村九組,類型是農業(yè)家庭戶,其作為村民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包括 2011 年的資產(chǎn)分配款 1000 元;五、證明兩份,待證 2011 年 xx 村向村民發(fā)放分配款 1000 元的事實;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待證 2011 年 xx 村向村民發(fā)放分配款 1000 元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居民身份證、被告法定代表人證明、蓮都區(qū) xx 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書、證人證言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
本院認為:原告余 xx 作為被告村常住戶口,長期在被告處生產(chǎn)生活,是被告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對此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辦事處也確認了原告余 xx 具有被告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意見。因此,原告依法與被告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原告與麗水市 xx 社區(qū)非農戶籍呂 xx 結婚,原告戶籍沒有遷出被告村,并不違反婚姻法及國家戶籍管理規(guī)定,原告沒有因此喪失被告村民資格。現(xiàn)被告對原告享有的相關待遇予以限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抗辯及對其所舉證據(jù)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作出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余 xx 資產(chǎn)分配款人民幣 1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按照同等村民資格待遇為原告余 xx 繳納每年的農保費用。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 元,減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街道 xx 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 敏 沖
二 〇 一二年三月十四 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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