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0013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2-2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 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初字第 138 號
原告:朱 xx ,男, 1994 年 9 月 19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 。
法定代理人:朱 x1 (系原告朱 xx 之父),男, 1957 年 1 月 28 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朱 x2 ,男, 1947 年 9 月 14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xx1 。
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 xx 路 xx 號。
法定代表人:葉 xx ,經(jīng)理。
原告朱 xx 與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2 月 6 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偉榮獨任審判,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朱 xx 及其法定代理人朱 x1 委托代理人朱 x2 、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 的 法定代表人葉 xx 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朱 xx 訴稱: 2011 年 10 月 25 日凌晨 2 時許,原告朱 xx 在麗水市火車站乘坐由葉 x1 駕駛的屬于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所有的浙 KTxxxx 號出租車駛往麗水市 xx 醫(yī)院,當車駛至 330 國道 118KM+600M 處時,與對向駛來的王 xx 駕駛的微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朱 xx 多處受傷,原告朱 xx 經(jīng)麗水市 xx 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朱 xx 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 37045.95 元、誤工費 3612 元、護理費 3612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1290 元、出院后誤工費 588 元,交通費 1000 元,合計 50754.95 元。 2011 年 11 月 25 日交警作出麗公交認字( 2011 )第 00030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任。原告朱 xx 乘坐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的出租車,原告朱 xx 與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已經(jīng)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未將原告朱 xx 安全的送達目的地,原告朱 xx 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賠償,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 xx 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 50754.95 元。
被告 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答辯稱: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登記是 被告 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不是 被告 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的前提是被告應當收取原告的費用,被告既沒有收取費用,也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應當向侵權人追償,被告也愿意幫原告追償,等拿到錢再給原告。原告朱 xx 系未成年人,其訴請誤工費損失,應當提供勞動共同和工資清單,否則沒有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與原告訴稱相一致, 2011 年 11 月 25 日交警部門作出麗公交認字( 2011 )第 00030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 xx 負事故全部責任,葉 x1 、陳 xx 、黃 xx 、原告朱 xx 無責任。原告朱 xx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 37045.95 元、護理費 3612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1290 元,共計人民幣 41947.95 元,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系浙 KTxxxx 號出租車登記的所有人,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已支付醫(yī)療費的 20000 元。
本院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朱 xx 提供的 1 、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2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 、病情處理意見書、出院記錄; 4 、住院發(fā)票、清單; 5 、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及各方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朱 xx 乘坐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的浙 KTxxxx 號出租車,其與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的送達目的地,F(xiàn)被告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朱 xx 系未成年人,其也未能舉證收入來源,故主張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其未提供相關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 xx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 37045.95 元、護理費 3612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1290 元,共計人民幣 41947.95 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20000 元,尚須支付 21947.95 元,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朱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70 元,減半收取 535 元,由被告麗水市 xx 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何偉榮
二 0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
書 記 員 江 煜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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