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初字第0011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6-2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初字第 114 號
原告:劉 xx ,男, 1968 年 8 月 3 日 出生,漢族,住杭州市 xx 區(qū) xx 苑 xx 單元 xx 室。公民身份號碼: xx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 x 、姚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湯 xx ,男, 1967 年 6 月 5 日 出生,漢族,住慶元縣 xx 鎮(zhèn)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332525196706050019 。
原告 劉 xx 與被告 湯 xx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呂小明擔(dān)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趙敏沖、人民陪審員諸葛誠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6 月 6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劉 xx 的 委托代理人 吳 x 、姚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湯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 劉 xx 起訴稱, 原、被告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轉(zhuǎn)租了麗水市 xx 大廈 21 樓 1 、 2 、 3 、 5 、 6 號面積為 393.41 平方米 的辦公用房。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yīng)于 2011 年 3 月 1 日 按照合同約定開始支付租金。從第二期開始每期租金應(yīng)提前一個月付清。但簽約后至今,被告僅支付過房屋租金 11800 元,尚欠第一期房租 50000 元;現(xiàn)第二期房屋租金 63600 元早已屆交款期限,被告至今一分未付。截止原告起訴之日,兩期房屋租金欠款已達 93600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并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 正式由律師發(fā)函催告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被告遲遲不交租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根本違約,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為此,訴請: 1 、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條款;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逾期房屋租賃款 93600 元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其中 50000 元從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計算至付清之日;另外 43600 元從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 計算至付清之日;兩項暫計算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為 2900 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從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起 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 止的房屋租金; 4 、由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湯 xx 未作答辯。
原告 劉 xx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jù)有: 1 、 原告身份證復(fù)印件 ,待證原告身份; 2 、 被告身份證、登記信息表復(fù)印件 ,待證被告身份; 3 、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待證雙方租賃合同關(guān)系建立及本案訴求的基本事實; 4 、律師函及郵寄憑證,待證通過律師向被告寄送了相應(yīng)的律師函件催告; 5 、原告與麗水市 xx 市政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待證原告是合法轉(zhuǎn)租者; 6 、案涉房屋所有權(quán)證,待證房屋的情況。 7 、 2012 年 6 月 5 日由房東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房屋轉(zhuǎn)租經(jīng)房東同意,房屋原告已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騰空并交還給房東,并已交清了水電費、物業(yè)費等。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 1 、 2 能夠待證雙方的身份情況,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 3 、 4 、 5 、 6 、 7 均系原件且能夠待證其所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湯 xx 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9 年 8 月 19 日,麗水市 xx 市政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坐落于麗水市 xx 國際大廈 21 樓 1 、 2 、 3 、 5 、 6 號辦公樓出租給原告劉 xx ,租期為 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2011 年 3 月 7 日,原告劉 xx 將上述房屋轉(zhuǎn)租給被告湯 xx ,并約定,租期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租金為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61800 元;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8 日: 63600 元;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 63600 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每 6 個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房租于交房時支付,之后提前一個月付清。至起訴之日止,被告湯 xx 僅支付房租 11800 元。 2012 年 5 月 23 日,原告將案涉房屋騰空并交還給麗水市 xx 市政工程設(shè)計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yīng)為合法有效,雙方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wù)。原告將租賃物交予被告后,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顯屬違約,應(yī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違約責(zé)任。據(jù)此,原告訴請解除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房屋租賃條款并由被告支付相應(yīng)的租金及利息,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約定,截止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被告湯 xx 未交的房屋租金應(yīng)為 92400 元( 61800 元 +63600 元 /6*4-11800 元),本院予以調(diào)整。被告湯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抗辯及所舉證據(jù)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劉 xx 與被告湯 xx 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條款;
二、被告湯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劉 xx 截止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房屋租金 92400 元及利息(其中 50000 元的利息從 2011 年 3 月 1 日起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42400 元的利息從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湯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按照每月 10600 元的標準支付給原告劉 xx 從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 的房屋租金。
四、駁回原告劉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8980 元,由被告湯 xx 負擔(dān),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劉 xx 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小明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人民陪審員 諸葛誠
二 0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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