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无码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网站,国产95在线 | 欧美,一二三四区无产乱码1000集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1)麗蓮民初字第110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4-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1 )麗蓮民初字第 1107 號



    原告:李 XX ,男, 1964 年 4 月 4 日 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施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 XX ,男, 1956 年 6 月 21 日 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梁 XX ,女, 1956 年 10 月 5 日 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 XX 。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蘇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 XX 與被告許 XX 、梁 XX 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小明獨任審判,于同年 12 月 8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案組成由審判員呂小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徐晨璐、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組成合議庭,于 2012 年 3 月 2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 XX ,被告許 XX 、梁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蘇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XX 訴稱: 2004 年 3 月 13 日 ,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兩被告購買坐落于麗水市 XX 飯店商住樓第五層西套(現(xiàn)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及柴間(現(xiàn)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主套房屋建筑面積為 160.61 平方米 ,建筑面積定價為每平方米 3000 元,計價為 481830 元,柴間面積為 5.4 平方米 ,計價 8100 元,雙方最終以房產證建筑面積為房款結算依據;上述房屋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用,原告承擔費用 3.05% ,兩被告承擔其他所有稅費;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先后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共計人民幣 400000 元,但被告卻未能按合同約定將房屋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為此,原告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 向法院起訴,經一、二審法院判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給原告;原告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兩被告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89890 元。判決書中還確認了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原告承擔過戶稅費 3.05% ,其真實意思是原告承擔 3.05% 的稅費率。原告依合同約定支付 89890 元外,其他款項應待房產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再結算處理。判決生效后,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向法院交納了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89890 元,但兩被告卻未履行判決確定的房產過戶義務,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認為判決書對柴間房號沒有明確無法執(zhí)行,要求原告重新起訴確認。判決書對房戶過戶稅費的支付方式沒有明確,要求原告先行墊付房屋過戶的全部稅費并由原告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xù),待房產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所墊付的稅費再另行起訴。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購買的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應當按房屋的評估總價值 1213000 元的 9.6% 交納稅費,原告無奈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向稅務機關交納了全部稅費共 116448 元。根據房產證登記兩被告過戶給原告的房屋實際面積為 150.17 平方米 ,合同約定面積為 160.61 平方米 ,實際減少了 10.44 平方米 ,減少面積的房款,兩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返還給原告,共計 31320 元。同時,兩被告應支付原告為其代墊的訴訟費 1815 元。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坐落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附屬柴間;判令兩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 31320 元、支付原告墊付的稅費 79451.50 元、原告代墊的訴訟費 1815 元。

    被告許 XX 、梁 XX 辯稱:一、原告要求確認柴間權屬的訴請依法不成立。因為本案所涉的柴間,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書已作出處理,該判決是生效判決,故原告要求確認柴間權屬的訴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和一案不能兩訴原則,況且本案只有其他用房,根本沒有柴間,所以不存在柴間權屬確認問題。二、原告主張兩被告應退還給原告購房款 31320 元,兩被告對該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退還條件尚未成就。因為兩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的 20% 房款 89890 元。三、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支付稅費 79451.50 元及訴訟費 1815 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 、兩被告承擔稅費的前提是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來計算,再按稅務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費率 9.6% 與雙方約定的 3.05% 的差額計算兩被告實際應承擔的稅費數(shù)額,F(xiàn)原告自愿以被告名義繳納稅費,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該稅費。 2 、原告不存在為兩被告墊付所謂訴訟費,如果墊付事實,那原告也應與法院結算退回訴訟費,至于兩被告是否應向法院交納與原告無關。綜上,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 XX 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待證原、被告身份情況;二、房屋買賣合同,待證原、被告約定了關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和柴間買賣,并約定了過戶稅費承擔、房款支付責任等有關合同內容;三、(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經蓮都法院一審判決關于訟爭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兩被告應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及原告承擔 3.05% 稅費率,其余稅費由被告承擔;四、(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二審法院判決維持(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五、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待證(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書已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生效;六、( 2011 )麗蓮民執(zhí)字第 293 號執(zhí)行令,待證法院向原告執(zhí)行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89890 元;七、浙江省法院訴訟費專用發(fā)票,待證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將未支付的 89890 元房款交給法院;八、(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19 號裁定書,待證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過戶給原告;九、房地產估價報告,待證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在 2011 年 4 月 20 日 的房產評估價值為 1213000 元;十、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待證原告按房屋價值 1213000 元以 9.6% 稅費率繳納了 116448 元過戶稅費,根據生效判決原告承擔 3.05% 稅費率為 36996.5 元,其余 79451.5 元稅費應由兩被告承擔;十一、麗房權證蓮都區(qū)字第 01159220 號房屋所有權證,待證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已將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過戶給原告。房屋建筑面積為 150.17 平方米 ,合同建筑面積為 160.61 平方米 ,過戶后實際建筑面積減少了 10.44 平方米 ,兩被告應退回多收房款 31320 元;十二、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房屋所有權證及存根,待證原、被告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柴間符合房地產過戶條件;十三、柴間方位圖,待證被告標明原告的柴間為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十四、 2010 年 9 月 17 日 法庭筆錄,待證被告明確承認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房屋系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柴間;十五、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待證原告在(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案件中為被告墊付了 1815 元訴訟費。

    兩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 、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房產證與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待證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屬其他用房,并非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附屬柴間; 2 、原告 2010 年 8 月 16 日書寫的民事起訴狀,證明原告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訴時放棄要求被告承擔支付稅款義務; 3 、(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書,待證法院根據原告訴請判決房產過戶未判決被告承擔支付稅款的義務; 4 、房屋買賣合同,待證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總價房款為 494890 元,原告在總房款外補貼被告 5000 元,合計 489890 元為計稅依據; 5 、過戶稅發(fā)票金額 80058 元,待證被告承擔合同約定價款 489890 元計算的稅費 17391 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擔; 6 、契證,待證房產過戶契稅應由房屋買受人即原告承擔; 7 、契稅發(fā)票金額為 36390 元,待證原告應按契稅條例規(guī)定承擔房產過戶契稅 36390 元; 8 、(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19 號執(zhí)行裁定書,待證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產在 2011 年 4 月 29 日 已登記在原告名下; 9 、( 2011 )麗蓮執(zhí)民字第 319 號裁定書,待證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產過戶已執(zhí)行完畢; 10 、陽臺 5.635 平方米與圖紙,待證原告西陽臺是(圖紙)敞開的,房產證只算一半面積,竣工時要求封閉,雙方口頭協(xié)議 5.635 平方米房款另行計算。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一、三、四、五、六、八沒有異議;對證據二,對原告主張的 2 個待證事實有異議,過戶稅費應按合同價款承擔,因被告未收到剩余 20% 房款 89890 元,故退還原告房款條件未成就;對證據七沒有異議,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將 89890 元錢交到法院,但兩被告多次來法院取卻不同意被告領取,所以兩被告沒有收到這筆款,故原告起訴要求退還 31320 元的房款條件未成就;對證據九有異議,被告認為雙方不能按評估報告來計算雙方各自承擔的稅費,雙方承擔的稅費應基于雙方合同的約定;對證據十,對交納稅款沒有異議,但對待證事實有異議;對證據十一,對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認為支付條件未成就;對證據十二,原告的待證事實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柴間過戶問題,本案只有其他用房,沒有柴間;對證據十三,房產證沒有柴間,是否有柴間應以房產證為準;對證據十四,法庭筆錄盡管講到柴間,但有沒有柴間應以房產證為準;證據十五,如果存在墊付,原告應向法院結算,被告再向法院交納,原告不能向被告索要 1815 元訴訟費。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 1 ,原告認為房屋存在附屬柴間;證據 2 沒有異議,但不能待證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承擔稅款的義務;證據 3 沒有異議,該判決明確了原、被告之間稅費承擔的比例,原告承擔 3.05% 的稅費率;證據 4 ,合同總價款沒有異議,但不能作為計稅依據;證據 5 ,對證據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被告計算稅費的方法有異議;證據 6 、 7 ,按照合同約定,超出 3.05% 稅費率由被告承擔,所以被告要待證的事實不能成立;證據 8 、 9 沒有異議,但由于判決書沒有明確柴間的門牌號和產權證號,所以在案件的執(zhí)行過程中沒有將柴間執(zhí)行給原告,并且要求原告另案通過訴訟處理;證據 10 ,對圖紙沒有異議,但合同沒有約定,不應支付。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對原、被告均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59 號民事判決書、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即原告提供的證據二、三、十,被告提供的證據 3 、 4 、 5 、 7 予以確認。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四、五、六、七、八,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有關證據的待證事實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證據一系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其他證據均系生效法律文書及訴訟票據,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證據特征,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證據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上述證據包括訟爭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法庭筆錄、原告為被告墊付的 1815 元訴訟費及房產估價報告、柴間方位圖,雖然被告對待證事實提出異議,但不影響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 1 、 2 、 6 、 8 、 9 、 10 ,原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04 年 3 月 13 日 ,以原告李 XX 為乙方,被告許 XX 、梁 XX 所有的個體企業(yè)——麗水市 XX 飯店為甲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在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利群飯店商住綜合樓 145011 地塊第五層第西套房屋,主套房建筑面積 148.13 平方米 ,陽臺建筑面積 6.48 平方米 ,公攤建筑面積 6 平方米 ,合計建筑面積 160.61 平方米 (陽臺面積按 1/2 計算),建筑面積定價為每平方米 3000 元,計價為 481830 元,柴間面積 5.4 平方米 或 1/2 計算,計價為 8100 元,乙方在總房款外愿意補貼給甲方 5000 元整人民幣,共計人民幣 494890 元;二、房款結算依據:以房產證建筑面積為準(如房產證的建筑面積包含公攤面積,房款以房產證的建筑面積結算。如房產證的建筑面積不包括樓道公攤面積,總房款加公攤面積的房款合計計算)。四、付款方式:簽訂合同之日起首付房屋總價的 60% ,房屋建到頂外墻粉刷后直至外墻架拆到地付總價款的 20% ,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余款 20% 辦理過戶使用,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按房產證面積結算并付清房款,甲方同時交給乙方房產證、土地證。如乙方不肯付尾款,甲方有權扣房產證、土地證,直至乙方交清尾款。如過三個月,乙方仍不肯支付尾款,甲方從辦理房產證當天開始按尾款金額加收月息 3% 收取,直至尾款付清為止。五、本樓層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乙方承擔費用 3.05% ,甲方承擔其他所有稅費。六、竣工時間: 2004 年 10 月 30 日 竣工驗收,驗收后 1 個月內通知乙方提供證件配合甲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上述規(guī)定,如果乙方提出不買,甲方在一個月內將乙方預交的買房款本金不計息退回。在乙方沒有提出不買之前,甲方絕對不可不賣。合同對其他內容作了相應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兩被告購房款 400000 元。期間,由于麗水市 XX 飯店與建設單位糾紛,建設單位延遲至 2005 年 12 月 14 日 將已竣工的本案所涉房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辦理了房產及土地證。之后,麗水市 XX 飯店被麗水市 XX 局注銷登記,上述房屋的房產及土地證的戶名分別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 和 2009 年 6 月 22 日 更改為業(yè)主被告許 XX 、梁 XX 。之后,原、被告因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履行發(fā)生爭議,原告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 向法院起訴,經蓮都法院(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李 XX 與被告許 XX 、梁 XX 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許 XX 、梁 XX 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李 XX ;反訴被告李 XX 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反訴原告許 XX 、梁 XX 未支付的合同價款 89890 元;駁回反訴原告許 XX 、梁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該判決書明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第五條中原告承擔費用 3.05% 之約定,從社會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實意思是原告方承擔 3.05% 的稅費率。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作出( 2010 )浙麗民終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后,原告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向法院交納了未付的合同價款 89890 元,因兩被告未履行過戶義務,原告于 2011 年 1 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 過戶登記在原告名下,房產證登記房屋建筑面積為 150.17 平方米 。根據麗水市恒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 所作的麗恒估( 2011 )稅字第 0794 號房地產估價報告,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的市場價值為 1213000 元,原告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向稅務部門交納了契稅等稅費共 116448 元。另,在(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960 號案件中,原告為被告許 XX 墊付了訴訟費 1815 元,F(xiàn)原、被告因柴間確認、稅費承擔及退還房款等糾紛導致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本案現(xiàn)登記房屋所有人為許 XX ,坐落于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 103 室房屋(建筑面積 5.51 平方米 ,設計用途為其它,所有權證號 01108376 號,房屋共有權證號 01012933 ),兩被告在 2010 年 9 月 17 日 的庭審中明確認可系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柴間,且生效判決書已明確兩被告應將麗水市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及柴間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戶給原告李 XX ,F(xiàn)原告重新起訴要求確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麗房權證蓮都區(qū)字第 01159220 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蓮都區(qū)花園新村 53 幢二單元 504 室房屋建筑面積為 150.17 平方米 ,而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為 160.61 平方米 ,房產證載面積少于合同約定面積 10.44 平方米 。因此,兩被告應按房屋買賣合同一、二條約定退還原告相應房款,故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購房款 31320 元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本樓層過戶辦理有關手續(xù)(稅)費,乙方(原告)承擔費用 3.05% ,甲方(被告)承擔其他所有稅費,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真實意思是原告承擔 3.05% 的稅費率,但對稅費是以 2011 年 4 月 20 日 的房屋市場評估價還是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為計算依據,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稅費承擔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本案房屋的房產及土地證的戶名分別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 和 2009 年 6 月 22 日 更改為被告許 XX 、梁 XX 后才滿足過戶給原告的前提條件,且原、被告因履行合同相關條款產生糾紛,原告最終通過訴訟方式才強制過戶。故被告主張以合同約定價款為計稅依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稅費的計算應按 2011 年 4 月 20 日 房屋評估價為依據,即兩被告應承擔的稅費按評估價 1213000 元乘以 6.55% 稅費率為 79451.5 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墊付的訴訟費 1815 元,原告應通過執(zhí)行程序解決,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 XX 、梁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 XX 購房款人民幣 31320 元;

    二、被告許 XX 、梁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 XX 房產過戶稅費人民幣 79451.5 元;

    三、駁回原告李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100 元,由原告李 XX 負擔 1550 元,被告許 XX 、梁 XX 負擔 155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 小 明

    審 判 員 徐 晨 璐

    代理審判員 趙 敏 沖

    二 0 一二年 四 月 六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