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并刑終字第525號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1-12)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并刑終字第525號
原公訴機關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某某,女,漢族,太原市人,小學肄業(yè),住太原市。2012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經(jīng)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白彥謹,山西墨法世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女,漢族,住太原市。系本案受害人。
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晉源刑初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審查案卷證據(jù)及上訴材料,并提訊被告人后,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部分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法院(2013)晉源刑初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賈 侖
審 判 員 呂 斌
代理審判員 閔 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白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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