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48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4-15)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48號
原告:楊某某。
被告:吳某。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吳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870元,減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慧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夢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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