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54號
——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54號
原告石xx
被告孫xx,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xx訴被告孫xx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在訴訟期間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之申請,屬于當(dāng)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朱鵬翼
審 判 員 徐曉華
代理審判員 叢龍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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