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二初字第95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莒刑二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原任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中心小學校長,現任臨港一中教育視導員。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娟、楊鳳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09年9月,被告人魯某利用擔任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中心小學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北京旭日書香圖書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張某為感謝其決定該校購買本人推銷的圖書而賄賂的人民幣10000元。
2、2011年春節(jié),被告人魯某利用擔任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壯崗鎮(zhèn)中心小學校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北京旭日書香圖書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張某為讓其幫忙支付圖書款而賄賂的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書證:莒南縣壯崗鎮(zhèn)中心小學訂購圖書目錄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圖書購置合同、張某個人筆記本相關記錄復印件、臨商銀行交款單、干部履歷表、戶籍證明材料、抓獲經過;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魯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魯某于2015年6月2日主動到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并將受賄贓款1.1萬元退交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魯某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庭審中自愿認罪,且所受賄贓款已全部退回,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認為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魯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魯某受賄贓款人民幣1.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陳立文
審判員 孫 玲
審判員 程傳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雯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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