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51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封民初字第1951號
原告許某某,男,1989年5月2日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女,1989年4月2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許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許某某承擔。
審判員 丁士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程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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