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91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襄民初字第1191號
原告:馬某培,女,漢族,1989年12月24日生。
被告:張某創(chuàng),男,漢族,1982年5月26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培訴被告張某創(chuàng)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培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馬某培負擔(dān)。
審 判 長 侯一丹
審 判 員 劉花蕊
人民陪審員 謝綱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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