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144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方獨民初字第144號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劉全超,方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呂天增,方城縣獨樹鎮(zhèn)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與被告馬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全超,被告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天增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10年6月21日登記結(jié)婚。2011年1月23日生育兒子馬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礎(chǔ)較差,導致婚后為一些生活瑣事吵架生氣。并且被告不務(wù)正業(yè),對原告及子女不管不問,不履行作丈夫及父親的應盡義務(wù)。2013年9月份原、被告吵架生氣后,原告外出務(wù)工,與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已沒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特此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馬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身份證;
2、戶口本;
3、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被告馬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感情基礎(chǔ)牢固,雙方感情很好,并且生育有一個兒子。希望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還原、被告一個圓滿的家庭。
被告馬某某為支持其答辯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身份證;
2、被告戶口本;
3、尹莊村委證明;
4、尹莊小學證明。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6月21日登記結(jié)婚。2011年1月23日生育兒子馬某甲,F(xiàn)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我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馬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綜上法律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一個兒子,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雙方雖然曾為瑣事打架生氣,但原、被告間并無較大的矛盾糾紛,原告稱其與被告分居已達兩年之久,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可。原告也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夫妻關(guān)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馬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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