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461號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虞民初字第1461號
原告趙某某,住河南省虞城縣。
被告侯某某,住河南省虞城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馬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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