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淮民小初字第570號
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5日生,漢族,住淮濱縣。
被告丁某,男,三空橋鄉(xiāng)賈坡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銷對丁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申請撤銷對丁某的起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陳 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江法團(t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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