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號(hào)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號(hào)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6月19日,漢族。
被告尚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11月10日,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沒有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動(dòng)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王建生
代理審判員 呂改麗
人民陪審員 徐忠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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