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13 20:33:57 浙江檢察
黨的二十大以來,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林業(yè)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然資源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強化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通力合作、聯(lián)合執(zhí)法,持續(xù)保持對自然資源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打擊態(tài)勢,在全社會形成強大的警示震懾作用,F(xiàn)將一批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開通報。
案例一
永嘉縣魏某某超審批范圍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魏某某等人擅自在永嘉縣某鎮(zhèn)某村林道建設中超審批紅線范圍施工,造成143.83畝林地(其中公益林143.25畝、商品林0.58畝)嚴重毀壞。2022年9月1日,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2年9月22日,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10月8日,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12月25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承擔生態(tài)損害賠償、生態(tài)修復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77.92萬元。二審期間,魏某某家屬代為繳清上述生態(tài)損失賠償、生態(tài)修復費用。2024年4月1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維持永嘉縣人民法院其余判決。
案例二
衢州市衢江區(qū)李某某、徐某某傾倒建筑垃圾破壞耕地案
2021年1月至6月,李某某、徐某某未經(jīng)批準擅自占用衢州市衢江區(qū)某街道某村18.17畝農用地(其中永久基本農田15.63畝)用于傾倒建筑垃圾,造成17.81畝耕地種植條件重度損毀。2022年10月8日,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衢江分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3年4月6日,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衢江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4月12日,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4年11月11日,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徐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
松陽縣徐某某傾倒固體廢物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2022年3月至9月,徐某某未經(jīng)批準擅自將從松陽縣某鄉(xiāng)某村承包來的山場提供給吳某某、濮某某用于傾倒固體廢物(工業(yè)制砂污泥),造成19.10畝林地(其中公益林面積6.30畝)嚴重毀壞。2023年2月1日,松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3年2月8日,松陽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9月1日,松陽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4月29日,松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承擔生態(tài)損害賠償、生態(tài)修復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284萬元。2024年8月14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德清縣吳某某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吳某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德清縣某街道某村廢棄螢石礦開采礦產資源,采出礦產品1746.4立方米(價值人民幣87.34萬元)。2024年1月27日,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德清縣公安局聯(lián)合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4年8月23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4年10月12日,湖州南太湖新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7.34萬元。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五
寧波市奉化區(qū)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寧波市奉化區(qū)某街道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林道建設中改道施工,采出普通建筑石料3.78萬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88萬元)。2023年6月29日,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奉化分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3年7月27日,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奉化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8月23日,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因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且案發(fā)后主動修復林業(yè)生態(tài)等情節(jié),以非法采礦罪對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2024年10月16日,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奉化分局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作出行政處罰。2025年1月24日,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奉化分局依法對某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2.5萬元、沒收堆放于場地的1.89萬立方米塘渣、罰款人民幣30.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新昌縣趙某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3年12月19日,趙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新昌縣某鎮(zhèn)某村開采礦產資源,采出礦產品6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4500元)。2024年1月2日,新昌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jīng)查詢,趙某還曾于2022年1月27日和2022年3月28日兩次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被新昌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行政處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2024年4月1日,新昌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7月19日,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4年7月29日,新昌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準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生效。
案例七
杭州市蕭山區(qū)杭州某機電有限公司和朱某、陳某某、孟某、俞某某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
2021年6月4日,杭州某機電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蕭山區(qū)某鎮(zhèn)林道建設中將礦產開采工程承包給朱某。2021年6月至9月,朱某、陳某某、孟某、俞某某擅自超出審批范圍開采普通建筑石料18.67萬立方米,毀壞林地9460.63平方米,導致原始地形地貌遭受破壞。2021年10月25日,杭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蕭山分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蕭山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7月26日,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杭州某機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沒收作案工具;杭州某機電有限公司、朱某、孟某、俞某某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公益林生態(tài)系統(tǒng)價值損失費用等合計人民幣1019萬元。目前,上述相關費用已繳清,該地塊已完成修復并通過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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