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電話請示已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58年我院曾以法研字58號批復答復遼寧、安徽省高級法院:“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故該犯已執(zhí)行的管制刑期,不宜折抵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在改判時,考慮到被告人已執(zhí)行管制一年的實際情況,可適當酌情從輕處罰。
附: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們受理一起流氓案件,原判管制一年。自治區(qū)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應定為強奸未遂。區(qū)高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院抗訴有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F管制刑期已滿,刑期如何折抵ⅶ
請指示。
198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