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復
198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來函反映:“我院現(xiàn)職審判員五十八名,雖已全部按47號文件落實了處級干部待遇,但是確定為正處級職級的僅有三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組織部強調(diào)確定正處級審判員職級的,必須按提任正處級干部的年齡要求,即不得超過五十三周歲。因此,我院呈報正處級的十六名超過五十三周歲的審判員一個未批(我院共有超過五十三周歲的審判員二十三名),這樣的結(jié)果挫傷了這批有豐富審判工作經(jīng)驗的老審判員的積極性,也影響了審判專業(yè)隊伍的穩(wěn)定!
經(jīng)研究,我們意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審判員是人民法院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審判專業(yè)人員。審判工作性質(zhì)決定審判員需要由政治條件好、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有相當?shù)恼咚胶凸ぷ髂芰Φ母刹繐巍R虼,審判員不同于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各級法院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不能和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同等對待,凡審判工作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辦發(fā)〔1985〕47號文件的規(guī)定,在離退休之前均可任命為審判員,并確定相應的職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