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
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
第30號
《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已經2014年4月28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4年5月6日
荊門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而提出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措施,以及對事關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所作出的決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ㄒ唬┚幹坪驼{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以及各類總體規(guī)劃、重要的區(qū)域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重大建設項目規(guī)劃;
。ǘ┚幹坪驼{整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使用安排;
。ㄈQ定重大政府投資、融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ㄋ模┩恋、水、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權出讓;
(五)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社會保障、文化體育、公共衛(wèi)生、教育科技、環(huán)境保護、城市建設、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事關民生和重大社會事業(yè)建設方案的制定和調整;
。┦姓匾獧C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要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七)簽署重大招商引資合同、重要合作協議,以市政府名義舉辦重大活動;
。ò耍┢渌枰姓疀Q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
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理,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和合法的原則,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基礎工作由市政府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市政府指定的單位或縣(市、區(qū))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承擔。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多個部門的,市政府應當確定一個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第二章決策程序
第一節(jié)決策建議的提出和確定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虚L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ǘ└笔虚L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政府部門或縣(市、區(qū))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ㄋ模┦腥舜蟠、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第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擬決策事項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并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廉潔性評估和風險評估。
第七條決策承辦單位進行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評估決策草案在財政經濟、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生態(tài)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委托有關專門機構進行。
第八條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擬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二節(jié)征求意見
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分送市政府有關部門或縣(市、區(qū))政府書面征求意見,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或縣(市、區(qū))政府就決策草案進行磋商。有關部門和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提前介入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期工作,溝通交流工作情況,支持市人大代表就擬決策事項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
決策承辦單位應積極主動向市政協通報擬決策事項的有關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支持政協委員就重大行政決策開展調查論證。
對市人大、市政協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積極反饋。
第十一條建立行政決策咨詢制度。行政決策需要組織專家咨詢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委托專業(yè)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咨詢論證。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走訪、問卷調查或座談等方式,征集擬決策事項相關利益群體、社會組織和公眾代表的意見,聽取各有關方面的利益訴求,采納合理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可根據擬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意見。
第十三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情況,征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
。ㄒ唬Q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
公布決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公示結束后的10日內,將重要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向社會公告,并將公示的基本情況、意見和建議收集及采納等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
第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ㄒ唬┓、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ǘ┥婕爸卮蠊怖婧腿嗣袢罕娗猩砝娴模
。ㄈ┕妼Q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ㄋ模┛赡苡绊懮鐣(wěn)定的。
第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人數不得少于15人。聽證會舉行前15日,應當告知聽證會代表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聽證會筆錄,如實記錄發(fā)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以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應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
第三節(jié)協商與協調
第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協商過程中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主動進行協調。
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協調工作,通過座談會、協調會等形式說明擬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對決策草案的內容及分歧意見作出解釋,力爭與相關方面形成一致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對擬決策事項的分歧意見不能協調一致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提請分管副市長進行協調。
第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歸納和匯總協商過程中收集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對不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協商情況、協商意見的處理情況形成書面報告連同修改后的決策草案一并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條沒有形成一致意見的擬決策事項,原則上不提請市政府決策。確需提請市政府決策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分歧意見上報市政府,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四節(jié)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廉潔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其他相關材料。經過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政府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認為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未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節(jié)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由市長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長主持進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會議主持人應在參會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后,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就重大行政決策形成會議紀要,如實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
第二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省政府或市委批準的,按照相關程序執(zhí)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準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向市政協通報的,按照相關程序執(zhí)行。
重大緊急事項必須由市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由市長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長作出決定,并及時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上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以外,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內容。重大行政決策形成規(guī)范性文件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以下途徑公告:
(一)市政府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新聞發(fā)布會;
。ㄋ模┦姓珗笠约笆姓⻊辗⻊罩行摹n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第六節(jié)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條本節(jié)規(guī)定的決策事項,除了應當按上述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按本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涉及政府投資的行政決策事項,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計劃、當年財政預算和融資情況,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總規(guī)模。各相關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總規(guī)模分類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由分管副市長審查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未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得投資,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出相關決策事項。
第三十二條涉及政府性債務和融資的行政決策事項,由舉借債務和融資單位提交舉借債務和融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對舉借債務和融資方式、規(guī)模、資金用途、償債資金來源、償債保證措施、償債時間安排等提出具體意見,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編制政府債務和融資年度計劃,經常務副市長審定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政府債務和融資應當合理控制規(guī)模,資金投向符合經濟社會總體發(fā)展規(guī)劃。未列入政府債務和融資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得舉借債務和融資,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出相關決策事項。
第三十三條涉及中心城區(qū)規(guī)劃建城區(qū)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事項的行政決策事項,由市國土資源局擬定方案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組織土地、規(guī)劃、住建、城管、城投等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重大土地出讓事項報市長決定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方案依法辦理土地招拍掛手續(xù)。
水、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由決策承辦部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許可對象,報分管副市長簽批后,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權利證書。
第三十四條涉及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權出讓的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提出實施方案,對特許經營的內容、范圍、價格或服務標準、競標者條件、實施步驟等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方案,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公開招標選擇特許經營權授權對象。
第三十五條涉及市政府對外重大合作事項的行政決策,由決策承辦單位通過談判,公開擇優(yōu)選擇合作對象,提出合同或協議文本,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和合同、協議文本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涉及土地、房產等市級國有資產處置的行政決策事項,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決策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3個工作日內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zhí)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要求,制定決策執(zhí)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zhí)行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zhí)行、不完全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或拖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各分管副市長應當了解決策執(zhí)行單位落實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個分管副市長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四十條市政府將決策執(zhí)行單位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的情況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責任目標考核范圍。
市政府督查室對決策執(zhí)行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zhí)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審計機關應對重大行政決策所涉及的項目、資金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實施決策后評估制度。決策實施滿一年后,決策執(zhí)行部門應當通過抽樣調查、跟蹤調查、評估和效益指標考核等方式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繼續(xù)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zhí)行建議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市政府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實施滿一年后,應當由市政府法制辦組織評估,評估結果報市政府。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由監(jiān)察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在執(zhí)行行政決策時,存在打折扣、搞變通、陽奉陰違等行為,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正確執(zhí)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由監(jiān)察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qū))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