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令 [第114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1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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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刊登)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海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省政府根據(jù)《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第666號令),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取消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等涉及的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經(jīng)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對《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刪去《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