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湖區(qū)法院調(diào)研課題組 ]——(2012-6-15) / 已閱19853次
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實際上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如前所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首次確立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做法并大大地拓展了推定送達原則的適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將原本只適用于簡易程序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及推定送達原則等重要規(guī)定擴大適用到普通程序中。至此,民商事案件的送達有了“送達地址確認書”一說,訴訟當中的當事人有義務根據(jù)法院的要求如實申報送達地址,且根據(jù)該地址所進行的送達具有推定送達的法律意義。經(jīng)過近十年的施行推廣,送達地址確認書確實在一定范圍提高了送達各種法律文書的效率,但是其發(fā)揮作用的范圍卻又相當有限,因為實踐當中,送達地址確認書如何形成又成為困擾各級法院工作人員的難題之一,特別是在當事人惡意拒收各種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再要求當事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無異于難上加難。事實上,現(xiàn)有制度框架下的送達地址確認書與推定送達原則的適用對象僅僅只是已經(jīng)向法院出具送達地址確認書且已經(jīng)被告知不利后果的當事人,而這樣的當事人無疑是法院已經(jīng)向其有效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與推定送達原則所要解決的是之后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并不能解決法律文書的首次送達問題,而法律文書的首次送達恰恰是民商事案件送達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構建民商事案件的訴前地址確認制度,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書面確認的形式將確定訴訟送達地址的時間提前到首次送達之前(實際上就是民商事案件立案之前),并且賦予該種約定或者確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無疑就成為解決送達難問題的“一劑良藥”。
。ǘ┓厦袷略V訟效率價值目標的要求
公正與效率是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一切制度的運轉(zhuǎn)都應以此作為價值取向。民事訴訟中,一旦出現(xiàn)當事人地址不明確的情況,公告送達便成為法院無可奈何的選擇。然而,民商事案件冗長的公告送達時間,已經(jīng)嚴重地影響了效率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影響到公正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
為了說明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我們隨機抽取了我院于2010年審理的50宗信用卡糾紛案件進行研究。該50宗信用卡糾紛案件均是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雙方權利義務十分清楚的簡單案件;但是,在這50宗案件中,除了有4宗案件能有效送達到當事人外(該4宗案件最終撤訴結案),其余的46宗案件均是公告送達,公告率高達92%;在該50宗案件中,為了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向當事人的身份證地址、合同登記的住址以及單位地址等多個地址進行了郵寄送達,其中郵寄地址達到3個或以上的有27宗;該50宗簡單案件從立案至判決生效之日,歷時超過1年。相比較而言,一般民商事案件采用公告送達的概率要低于信用卡糾紛案件,但也達到了近20%,以下這組數(shù)據(jù)就是近三年來羅湖法院民二庭審理一般商事案件適用公告送達的比率:2009年為19.3%;2010年為18.6%;2011年為19.5%;而且,一般民商事案件采用公告送達更容易加深矛盾、加劇沖突,因為這種送達容易縱容當事人惡意逃避債務,使法院的裁判結果得不到有效執(zhí)行。根據(jù)最高院曾對某市法院系統(tǒng)所作的一項調(diào)查統(tǒng)計顯示,在某市超審限的3000多宗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為送達問題而超審限的,占全部超審限案件數(shù)量的四分之一以上,不僅影響了案件的及時審結,打亂了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礙了另一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及時行使和對實體權利的維護。
顯然,冗長的送達時間對于當事人來說必然是一個痛苦而漫長的過程。法諺有云:遲到的正義非正義。當訴訟程序緩慢進行的時候,訴訟的正義價值也在時間的維度里慢慢流失。對絕大多數(shù)當事人來說,他們根本無法理解公告的程序意義,當他們發(fā)現(xiàn)公告沒有實際效果卻只會延長審判期限時,對司法的不滿情緒開始滋生,甚至會把對對方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轉(zhuǎn)嫁到法院身上;而對法院來說,公告送達極大地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影響各種考核的數(shù)據(jù)指標,降低了審判效率,二者皆導致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被嚴重淡化。此外,從公告送達的實施效果來看,公告送達流于形式,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而實踐中,無論是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張貼還是在《人民法院報》進行公告,對受送達人來說就是形同虛設,基本無法實現(xiàn)通知當事人的目的。審判實踐當中,確實有當事人經(jīng)公告送達后最終參加訴訟的,但是,該當事人之所以參加訴訟,并非因為其看到了公告,而是因為其通過其他途徑獲知了訴訟事宜。可以這么說,審判實踐中,還未有當事人純粹通過閱讀公告的方式獲悉訴訟事宜。
減少公告送達的適用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院從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一開始就有明確的地址可送達,且該地址是當事人自行確認的具有推定送達法律意義的地址。因此,在公告送達的各種弊端凸顯,法律對公告送達并未作出修訂的情況下,引入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就成為化解訴訟矛盾糾紛的現(xiàn)實必要。通過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構建,有利于保障程序效率,體現(xiàn)效率價值,最終保證實體公平。
三 、構建民商事糾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可行性
(一)民商事糾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具備正當性
送達制度屬于訴訟制度之一,而訴訟制度的核心基礎就在于保障程序公正,即通過訴訟程序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因此,任何訴訟制度的構建,包括送達制度的構建,都必須符合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xiàn)這一正當性。所謂送達,是指為了賦予特定承受人知曉訴訟上文件內(nèi)容之機會而通過法定方式作出通知的行為,接受送達即意味著對裁判權的服從,送達的有效與否直接影響著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并進而影響到其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與否。為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各國的民事訴訟立法均對送達做了專門規(guī)定。訴訟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實際上是當事人向法院申報自己容易接收送達文書,并可以確實送達的場所。而構建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則是在此基礎上對當事人在訴訟發(fā)生前做出的上述申報行為給予法律上的認可,其包括兩個主要內(nèi)容,一是送達地址確認行為的時間是訴訟發(fā)生之前,而不是目前的訴訟過程中;二是當事人相互確認的送達地址發(fā)生送達不能的情況下,將在法律上推定其送達完成,即所謂的擬制送達。我們認為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對于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訴訟送達方式等的規(guī)定并不違背,相反是一種有效的補充,其完全符合正當性要求。
首先,推定送達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選擇。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會存在掛一漏萬,任何送達制度的制定也同樣無法避免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實際接收到法院的通知(本文稱之為實際送達),而訴訟不能簡單的因為實際送達不能而停滯不前,因此推定送達將成為最終必不可少的法律選擇。推定送達的法律效果發(fā)生在兩種情形,一是在傳統(tǒng)送達模式下,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后均無法實際送達而采用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視為送達完成;二是在訴訟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下,按照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雖然實際送達不能,法律推定視為送達。顯然,無論是傳統(tǒng)的送達制度,還是我們所要構建的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均存在有推定送達,不能因為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所包含的推定送達原則來否認該制度的正當性。
其次,未經(jīng)公告直接推定送達并未削弱對當事人的保障程度。如前所述,多年的審判實踐已經(jīng)證明公告送達并不能起到任何的實際作用,公告送達并不能給當事人提供合理的保障,公告送達的正當性并不大于其他形式的推定送達,但卻損害了民事訴訟的效率價值目標。有鑒于此,在不能實際送達的情況下,與其選擇耗時冗長卻有沒有實際意義的公告送達,還不如直接適用推定送達原則,以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況且,我們所構建的民商事糾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在推定送達原則的適用上,還設計了輔助其他通知手段作為配套的運行機制(此點將在下文予以論述),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所以說推定送達原則的適用并沒有削弱送達制度的正當性。
再次,有效提高實際送達的效率。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流動的頻繁已經(jīng)遠超戶籍登記制度的設計預想,戶籍登記地址逐漸喪失其作為通訊地址的意義,按照戶籍登記地址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不能向當事人實際送達。相比較而言,一旦當事人在訴前確定了訴訟送達地址,則發(fā)生訴訟之后向其實際送達的概率就大大提高。因此,民商事主體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交往中主動留下真實有效的通訊地址不但是對建設誠信社會的有力支持,而且也能保證在發(fā)生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及時得到通知。當事人一旦對送達地址做出了確認,明確該地址是其接受法院訴訟文書的有效地址,無論該確認行為是在訴訟發(fā)生之前還是訴訟發(fā)生之后均是有效的,對于該地址送達不能所產(chǎn)生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最后,平等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所能夠獲得的利益以及可能承擔的風險均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法院在訴訟中正確實施送達行為,除了要考慮送達保障訴訟進行的程序功能外,還應考慮送達行為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程序利益或不利,使送達制度在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兩個價值之間合理平衡,而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對各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而非僅僅是針對被告方的。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看,訴訟程序運行的理想化狀態(tài)是兩類成本最小化,一是判決的錯誤成本,二是訴訟的運行成本。送達所耗費的金錢、時間、精力就包含在訴訟運行成本內(nèi)。所以,合理地利用簡化的送達程序或者避免使用繁瑣、缺乏實益的送達程序,當然可以節(jié)省審判資源和提高訴訟效率,相應地會產(chǎn)生訴訟利益 。例如,對于那些在訴前以地址確認條款明確了送達地址,而在產(chǎn)生糾紛后惡意逃避訴訟的當事人,如能將該約定地址視為訴訟地址,適用推定送達原則,既能節(jié)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亦是對對方當事人的公正。
綜上,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既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亦不損害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具備正當性。
。ǘ嫿裆淌录m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法理基礎
由于現(xiàn)代國家和個人互動加強,政府職能不斷擴張,尤其是隨著社會與公共服務事業(yè)的擴大,原有的公法與私法劃分界限已經(jīng)被打破,傳統(tǒng)的私法調(diào)整方式被部分或間接地引入了公法領域,平等對立、自由協(xié)商、等價有償?shù)人椒ㄊ侄芜M入公權力機構的行為準則,許多私法領域的原則也直接運用到了公法領域。民事訴訟領域作為傳統(tǒng)的公法部門也同樣在受到這些原則的影響,最為顯著的就是訴訟契約理論。所謂訴訟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發(fā)生之前或者發(fā)生過程中,以直接或間接發(fā)生民事訴訟法上之效果為目的而進行的合意。該理論認為,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處分原則是私法意思自治在公法領域的直接延伸,隨著法院在訴訟中的作用被弱化,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日益彰顯,因此在當事人要求國家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國家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同時,民事訴訟的目的之一是定紛止爭,當事人具體的就某個訴訟行為是否實施以及如何實施進行約定,或者對自己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合意,只要其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法院應當對該約定予以認可;再次,程序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其普遍形態(tài)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的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程序與契約具有相同的連接點,甚至可以大膽地說現(xiàn)代法律程序的本質(zhì)就是格式化的契約,是契約相對性原則在公法領域的擴大。作為契約最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則也自然可以應用于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后,公正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追求,由當事人協(xié)商訴訟事項,有助于確保當事人對訴訟公正的信心,加強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該理論在我國民事訴訟領域得到越來越多的支持。受到這一理論的影響,我國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在民事訴訟法原有的協(xié)議管轄之外,又增加了當事人自認及自認的撤銷、當事人合意確定鑒定人、共同約定舉證期限等“訴訟契約行為”。而民商事糾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無疑是訴訟契約的又一突出例證。
1、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盡管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從國家對公民來說是公法關系,但是,從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內(nèi)容來看,顯然民事訴訟又具有私法性,民事實體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自然也會體現(xiàn)于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具體到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首先,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chǎn)物,法律只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有否定效力,而確認送達地址的條款,就類似于仲裁條款或者協(xié)議管轄條款,均是法律鼓勵引入合同的條款;其次,通過確認送達地址的條款,可以表現(xiàn)出法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尊重和確認,是當事人訴權的表現(xiàn)形式。我國的訴訟法改革一直有弱化職權主義弊端,吸收對抗主義優(yōu)點的趨勢,而能夠在合同中強調(diào)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就是強化了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增加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中的分量,由當事人而不是法官推動訴訟的進程,讓當事人自主參與、自主選擇、自主行為、自主負責,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程序主體,這便是弱化職權主義弊端的做法之一。
2、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符合誠信原則。
第一,在合同中引入確認送達地址條款,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程序問題上的運用,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從實體逐漸向程序滲透的趨勢。第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另一要求是當事人在自身送達地址變更后,有義務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利用合同各方當事人互相監(jiān)督,將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一旦各方由于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即可獲取雙方的送達地址,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各方當事人知曉與自身有關的事務。在送達中彰顯誠信原則,一方面可以促使當事人互相制約,另一方面又可以間接達到節(jié)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目的。第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精神,如果地址變更不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法院可以按照原地址送達,使變更者承擔怠于通知的責任,即訴訟權利的喪失和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這也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的后果。
3、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符合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要求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包括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在西方經(jīng)濟學中,所謂的“理性人”是對在經(jīng)濟社會中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個一般性的抽象,即每一個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人所采取的經(jīng)濟行為都是力圖以自己的最小經(jīng)濟代價去獲得自己的最大經(jīng)濟利益。在法學中也有類似的觀念,私法自治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作為能夠認識自己私權利的人,例如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過程中,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會用自己的理性進行價值分析并用與之相符的價值來進行交換,避免犯罪,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當事人在訴前自愿確認相關地址時,便已對自身行為進行理性評估,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訴訟中填寫地址確認書如此,在訴訟之前(例如簽訂合同當時或其他情形下)填寫亦如此。因此,在訴訟之前由當事人自行確認訴訟送達地址,是當事人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該確認地址的行為將產(chǎn)生約定或者承諾的法律效果,只是該處分附有生效的條件,即訴訟的產(chǎn)生。一旦日后訴訟產(chǎn)生,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處分選擇。
4、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是民事訴訟推定理論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推定理論研究并不多,但這并不妨礙推定理論在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廣泛使用,例如證據(jù)中的眾所周知的事實的證據(jù)效力 、舉證妨礙推定制度 等。這些,都是在基于一定事實的情況下,推定產(chǎn)生的一定后果。而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就是在當事人處分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并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表示之后,法院按照該地址送達訴訟文書,即產(chǎn)生了送達的法律效果,而不論事實上當事人是否收到材料。當然,推定理論在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適用中的推定范圍、推定方式以及所代表的價值取向等問題,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確定和完善。
(三)構建民商事糾紛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現(xiàn)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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