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想說明的是,即使是不同的“重讀一一解釋”也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對某一卷中所論述的制度進行重建經(jīng)常要與《學說匯纂》其他卷中,甚至要與《民法大全》的其他部分(《法典》、《法學階梯》等) 中有關該制度的論述相結(jié)合。確定《學說匯纂》中的一卷或一章與《學說匯纂》其他部分以及《民法大全》的其他內(nèi)容之間的外在關系的工作已經(jīng)由從博洛尼亞注釋法學派到19世紀德國潘德克頓法學派以及今天的羅馬法學家們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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